(2015)舟普六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六民初字第60号原告王某。被告邵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向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子,名邵某乙,现年28岁。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好,但后来由于双方性格日趋不合,无共同语言,并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交家庭生活费,甚至被告稍有不顺就要打骂原告,因此,双方夫妻感情日渐淡漠,不能和睦相处。2007年以来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2015年4月28日晚,被告再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右眼及头面部多处受伤。被告多次暴力行为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原告深感无法同被告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书、舟山市门诊病历(复印件)各1本。被告邵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也确实殴打过原告,但被告也受了伤,且殴打原告的原因是原告有外遇且把别的男人带到家里。被告邵某甲向本院提交了检查单、浙江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各1份(均系复印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好。后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被告有打骂原告的行为。2007年10月25日,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原、被告发生争执及撕打。此后至今,原、被告没有过夫妻生活,平时均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7年以来长达数年相互未尽夫妻义务,平时也均分居生活,现原告要求同被告离婚,被告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且双方均认为不可能和好并共同生活,经本院调解和好也未果,故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和被告邵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舟山市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向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臧超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