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钟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泽秀申请执行李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泽秀,李萍,熊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钟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赵泽秀。被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熊兴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赵泽秀申请执行李萍、熊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萍、熊兴国应履行偿还权利人赵泽秀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届时清算)及申请执行费6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萍、熊兴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兴国在xxxxx有退休工资收入。另查明,本院执行的(2012)黔钟执字第648号管世群与李萍、熊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熊兴国的退休工资收入被权利人管世群依法提取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熊兴国所欠权利人管世群债务40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待本院执行的(2012)黔钟执字第648号执行案执行完毕后,每月除保留被执行人熊兴国在xxxxxxxxx退休工资收入1250元作为其生活费外,剩余收入(含各项奖金、补贴、福利等收入)全部提取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熊兴国所欠申请执行人赵泽秀债务11103.8元,至清偿完毕止;二、申请执行人赵泽秀可持本裁定书及身份证明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被执行人熊兴国工资收入提取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有明审判员 冯继丹审判员 吴传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兴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