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克均与王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克均,王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克均,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个体工商户。上诉人李克均因与被上诉人王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8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郑 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