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尹桂娟与刘宝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桂娟,刘宝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尹桂娟,女。被申请执行人刘宝来,男。申请执行人尹桂娟申请执行刘宝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9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桂娟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尹桂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95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秋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