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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尹桂娟与刘宝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桂娟,刘宝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尹桂娟,女。被申请执行人刘宝来,男。申请执行人尹桂娟申请执行刘宝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9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桂娟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尹桂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95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秋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