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一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永吉县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呼守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守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552号原告:永吉县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张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仲,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呼守礼,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守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吉县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永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