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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汇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新乡市汇海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林州市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新乡市汇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块村营村。关于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汇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人新乡市汇海龙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6月17日按判决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