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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调确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邵传军、管彦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传军,管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266号申请人邵传军。申请人管彦礼。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申请人邵传军、管彦礼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邵传军、管彦礼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7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邵传军一次性赔偿管彦礼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费用总计:壹万叁仟玖佰元整(13900元整)。2、管彦礼的后续医疗等各项费用由管彦礼自负。3、邵传军的车损自负。4、管彦礼应及时为邵传军提供保险理赔材料。5、本纠纷为一次性调处终结,双方再无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庆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