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钱永法与被执行人江苏盛天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盛天金属线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永法,张家港市盛天金属线有限公司、XX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钱永法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盛天金属线有限公司、XX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盛天金属线有限公司、叶等的资产正在另案中进行评估拍卖,本着集中统一处理的原则,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王成孝代理审判员 倪 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飞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