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叶建强与徐兵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强。被执行人徐兵兵。申请执行人叶建强与被执行人徐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万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3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