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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梧刑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巫修顽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巫修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359号罪犯巫修顽,原,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5日作出(2002)江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巫修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因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4日以(200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7月21日送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改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21日交付执行。2006年2月1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06年2月13日至2026年2月12日止;2008年1月16日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阳中法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5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12日止;2010年4月15日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阳中法刑执字第18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2年1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2日止;2012年10月23日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阳中法刑执字第42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9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巫修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累计获奖励分125.90分。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巫修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庭对罪犯巫修顽减刑一年五个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巫修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巫修顽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25.90分。本院认为,罪犯巫修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巫修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观全审 判 员  严家鹏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