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李耿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704)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李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代表人张光城,行长。被执行人李耿杰,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耿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安民初字50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77138.2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由于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5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蔡庆华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