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胡松与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松,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23号原告胡松。被告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姚家山工业园凤凰路1号。法定代表人肖运龙,执行董事。原告胡松与被告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松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松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2元,由原告胡松负担。审判员 余 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湘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