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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4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成都比众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比众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109号原告成都比众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理人王智升,职务不详。被告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职务不详。本院受理成都比众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比众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比众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比众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比众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隋 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象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