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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言付诉被告杨建设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言付,杨建设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745号原告杨言付,男,1945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鄢陵县柏梁镇湾子杨村2组。被告杨建设,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言付诉被告杨建设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言付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言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言付负担。审判员  吴湘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