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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泰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泰然工贸有限公司,西安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528号原告西安泰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后围寨工业园**号。注册号610100100470986。法定代表人刘景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新霞,女。被告西安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高层小区*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胡建民,总经理。原告西安泰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锐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6日、4月9日,其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二份,约定由其为被告提供甲醇,货到验收合格卸车,按照实际过磅数量结算,货送到后一月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从2014年5月开始拖欠货款至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2913.1元,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泰然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