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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建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建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310号原告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朔州经济开发区锦绣苑小区5号楼1单元101室及外跨二楼。法定代表人张丕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娟,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清,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朔州市鸿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海明人民陪审员  杜金霞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