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执复议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丘伟、魏毅与广州新荔枝湾展览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伟,魏毅,广州新荔枝湾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复议字第69号申请复议人:丘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魏毅(丘伟丈夫),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复议人:魏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广州新荔枝湾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谢永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丘伟、魏毅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穗越法执异字第7106-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丘伟、魏毅以其与申请执行人广州新荔枝湾展览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穗越法执异字第7106-1号执行裁定的复议。本院认为:丘伟、魏毅申请撤回复议,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丘伟、魏毅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