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樊某某,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根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