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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执民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小女与胡培金、吴通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小,胡培金,吴通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金小女。被执行人胡培金。被执行人吴通菊。关于(2014)丽庆商初字第546号金小女与胡培金、吴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房管处、国土局、车管所等的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培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车辆一辆,该车一时难以找到,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胡培金、吴通菊尚欠申请执行人金小女纠纷款本金50000元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3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启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