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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018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7)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黄细芳,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8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45号。负责人谢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斌,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细芳。被执行人马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涛、黄细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马涛、黄细芳应归还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56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0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44元由马涛、黄细芳负担。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对黄细芳、马涛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南湖苑新村55幢603室房屋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5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马涛、黄细芳未履行义务,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马涛、黄细芳因经营需要向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56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南湖苑新村55幢603室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因到期未能归还,引起诉讼。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涛、黄细芳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南湖苑新村55幢603室房屋进行评估。后经查询,本案所涉房屋由杨丽娟与马涛、黄细芳民间借贷纠纷案首封,并进行了评估,苏州金九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评估报告,确认上述房屋价值为738900元。马涛、黄细芳对上述评估结论没有异议。该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由于没有剩余处理价值,杨丽娟放弃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现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认可该评估报告,并申请拍卖该房屋以清偿本案债务。经本院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依法征求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的意见,其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56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1004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抵押房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