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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邓少亮与叶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少亮,叶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896号原告邓少亮。委托代理人韦石岳,宾阳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桂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少亮诉被告叶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少亮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邓少亮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少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振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圆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