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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士伟与张凌、关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士伟,张凌,关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523号申请执行人赵士伟,男。被执行人张凌,女。被执行人关丽杰,女。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