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990号原告:李某,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11116558。委托代理人:陈新,安徽省颍上县迪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曾用名刘倩,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广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