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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2014)州执恢字第3-2号李济良与花垣县宏信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瞿正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济良,瞿正明,湘西自治州花垣县宏信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李济良,男、汉族、1968年3月7日生,身份证:430321196803076425。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场杨嘉桥镇蛟托村集中组。被执行人瞿正明,男,汉族、1939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430103193907130531。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二村28栋1门602室。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花垣县宏信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正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济良申请执行花垣县宏信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瞿正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以(2007)花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该公司解散,经二审己维持原判、省高院并己责成花垣县法院当务之急做好公司解散清算工作,待债权债务明确后,再按序清偿,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08)潭仲裁字第19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向忠莲执行员  邓 军执行员  田拥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