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志勇与邱荣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勇,邱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勇。被执行人邱荣芳。申请人陈志勇与被执行人邱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改华审 判 员 冯瑞明代理审判员 黄祖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