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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陈丽、雷鹏飞、雷鹏翔与原审被告雷斌确认所有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丽,雷鹏飞,雷鹏翔,雷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申字第3号原审原告:陈丽(原审原告之妻)。原审原告:雷鹏飞(原审原告之子)。原审原告:雷鹏翔(原审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潘建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雷斌。委托代理人:马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克,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陈丽、XX飞、雷鹏翔与原审被告雷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陈丽、XX飞、雷鹏翔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陈丽、XX飞、雷鹏翔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陈丽、XX飞、雷鹏翔撤回起诉。审判长  吕晓龙审判员  梁 勇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