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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华杞芬、李华斌、张映明、李学英申请执行刘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公司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杞芬,李华斌,张映明,李学英,刘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华杞芬,女,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大姚县石羊镇(系死者李香的妻子)。申请执行人李华斌(曾用名李华文),男,2011年9月3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址同上(系李香、华杞芬儿子)。法定代理人华杞芬,女,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李华斌的母亲)。申请执行人张映明,男,1954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住大姚县石羊镇(系死者李香的父亲)。申请执行人李学英,女,1956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死者李香的母亲)。被申请执行人刘林,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现住大姚县石羊镇。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公司,地址:大姚县金碧镇。法定代表人:李恒华,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华杞芬、李华斌、张映明、李学英诉刘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按调解书: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华杞芬、李华斌、张映明、李学英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420元,合计120420元,限于2015年4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二、由被告刘林赔偿原告华杞芬、李华斌、张映明、李学英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5000元,限于2015年3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已于2015年5月11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合计165420元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如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建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