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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叶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44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叶某为帮张强索取债务,和黄奎、张强(均已判刑)等人将胡某从黄岩区东城街道的东城旅社强行带上车,带到黄岩区滨江公园桥洞和黄岩劳动南路延伸段的杭运商行等地实施拘禁。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才将胡某释放。期间,被告人叶某采用扇耳光等手段和黄奎等人一起对胡某实施殴打。另查明,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同案犯黄奎、张强的供述及黄奎的辨认笔录,同案犯黄奎、张强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自首证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与人结伙,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周红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富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