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梧刑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景很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景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443号罪犯黄景很,原,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以(2009)兴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景很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止。2012年2月20日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15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7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5日止;2013年12月18日经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梧刑执字第6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5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景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黄景很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景很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奖励分107.2分。本院认为,罪犯黄景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景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5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观全审 判 员 严家鹏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