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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厦门铭腾贸易有限公司诉运城市金日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铭腾贸易有限公司,运城市金日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铭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长青,经理。被执行人运城市金日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哲,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运中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铭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金日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杨宗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