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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姚良相与黄存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良相,黄存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723号原告姚良相,农民。被告黄存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良相诉被告黄存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良相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良相以先行申请当地公安派出所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良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交纳110元,由原告姚良相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