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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高忠福、李得榛、王思春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福,李得榛,王思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忠福,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昌盛市场老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舒兰市平安镇丰收村三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得榛,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开发区无琼花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临)。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于2013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思春,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西郡名苑附近平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园春委***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忠福、李得榛、王思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美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忠福、李得榛、王思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高忠福通过张某某,在舒兰市以每克260元的价格购买了20克冰毒,并于当日下午在蛟河市拉法高速收费站附近的加油站旁,被告人高忠福将20克冰毒以14,500元的价格卖给李得榛。2014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高忠福在延吉市昌盛市场老楼1单元302室被抓获,并从其处扣押5.3克冰毒。2、2014年10月末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得榛先后6次,以每包(0.6克)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思春冰毒,共计3.6克。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得榛处扣押5.96克冰毒。3、2014年11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思春在延吉市新兴广场附近的道边上,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一包冰毒(0.6克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忠福、李得榛、王思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情况反映,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结论表,证人张某某、丁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忠福、李得榛、王思春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忠福、李得榛、王思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得榛、王思春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忠福、李得榛、王思春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高忠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得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思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忠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为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二、被告人李得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为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三、被告人王思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为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金英玉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