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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商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商初字第00080号原告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705号贺信摩尔商业大楼27层商业楼。法定代表人申碧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富,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甜,该公司常务副总,住太原市长风西街。被告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滨河东路北段298号宝洁地产101室。法定代表人程腊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雨,山西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运,山西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6元,由原告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 沛人民陪审员  赵淑静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