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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坚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王某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70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韦乃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