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坚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王某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70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韦乃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