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招财猫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招财猫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广州市。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招财猫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物业服务费等共35652.4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招财猫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上述欠款及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00元,由另案退款123元,本案退款277元给申请人。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车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在住所地经营,现去向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梁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盛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