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大庆市智胜文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贺从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智胜文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贺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智胜文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七路66号。法定代表人周忠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从勤,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大庆市智胜文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贺从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商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庆中法指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智胜文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智胜文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贺从勤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商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