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兴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宁宇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毅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兴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美,吴小伟,何桂,刘六俊,盛小英,李雯,刘毅,重庆市宁宇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县惠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县浩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385号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兴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1号12楼1207、1208、1209室,组织机构代码05481670-X。法定代表人徐春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亮,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美,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龙。被申请人吴小伟,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何桂,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刘六俊,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盛小英,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李雯,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刘毅,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重庆市宁宇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白鹤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009534-4。法定代表人吴小伟。被申请人开县惠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百成社区百成路91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全。被申请人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山王庙街72号。法定代表人刘六俊。被申请人开县浩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白鹤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熊鹰。被申请人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新城南环路1053号。法定代表人刘六俊。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兴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何美、吴小伟、何桂、刘六俊、盛小英、李雯、刘毅、重庆市宁宇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县惠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县浩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