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相要与黄贤春、黄可奔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相要,黄贤春,黄可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775-1号申请执行人:黄相要。被执行人:黄贤春。被执行人:黄可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5月26日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黄相要与被执行人黄贤春、黄可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黄贤春缴纳执行款10136.1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7元,执行费5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贤春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贤春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贤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终结报告、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7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