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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民三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东卫与陈舜庄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卫,陈舜庄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三初字第671号原告:杨东卫。委托代理人:屠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舜庄。原告杨东卫与被告陈舜庄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卫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东卫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杨东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35元),由原告杨东卫负担。余款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杨东卫。审判员  和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