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金广与常书芳、沧州渤海鑫丰港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书芳,陈金广,沧州渤海鑫丰港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书芳。委托代理人:万成刚,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广。原审被告:沧州渤海鑫丰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三千吨码头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闫效刚,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常书芳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书芳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书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书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上诉人常书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付 毅审判员 郭景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