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庆博与高华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博,高华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博。被执行人高华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华池在保定市祥园街XX号茗畅园公寓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华池位于保定市祥园街XX号茗畅园公寓X座X单元XXXX室(产权证号XXXXXXX**)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纪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