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伟强、苏程,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董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培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伟强、被告董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培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董某乙,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2014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经人多次调解无果,现已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孩子抚养费,并负担被告住院期间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董某乙,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男孩董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14年农历正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2014年7月14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2015年3月23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另查明,现在原告有个人财产还存放被告家:TCL29、21寸电视各一台,海尔冰箱一台,音响一套,DVD一台,洗衣机一台,海尔壁挂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电磁炉一个,电饭煲一个,九阳电压力锅一个,鞋柜一个,冲门桌一个,电视柜两个,梳妆台一个,组合柜两套,小饭桌一个小椅子4个,餐桌一个带椅子4把,沙发一套(3.2.1式),茶几一个,休闲桌椅一套,液化气炉、罐一套,碗柜一个,赛克自行车一辆,飞利浦太阳能一套,浴霸一套,三件套,毛毯2条,被子3个,大铝盆,床罩2个,熨衣板一个暖壶1个,脸盆2个,枕巾3块,夏凉被两套,餐具,杯具,茶盘,压箱布。5400元共同购买摩托车一辆,分居后被告自主以800元卖了。被告实际住院医药费68132.39元,晋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23391.16元,被告个人实际负担44741.23元,被告称该费用是父亲董国双出资负担的,并提交了向北京天坛医院打款8万元的凭证,同时认可原告出资800元。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婚生小孩的抚养;三、共同债务的处理。四、共同财产摩托车的处理。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两次起诉离婚,期间经多方调解双方一直未能和好,随本次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已无和好可能,故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二、婚生小孩的抚养,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孩子,现实情况男孩随被告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及习惯,以现状由被告抚养孩子为宜,原告应给付被告相应的抚养费。三、共同债务的处理,被告住院费用68132.39元,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23391.16元,原告出资800元,被告父亲董国双实际出资43941.23元,由董国双向北京天坛医院打款8万元的凭证,故43941.23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负担。四、共同财产摩托车的处理,该摩托车原被告各出资2700元购买,并做为原告的个人嫁妆,分居期间被告自主以800元卖出,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被告应予给原告补偿。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发生矛盾,经人多次调解不能和好,随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并多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及习惯,以现状由被告抚养孩子为宜,原告应给付被告相应的抚养费。被告实际住院费用43941.23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应平均负担。分居期间被告自主以800元卖出共同财产摩托车,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被告应予给原告补偿。对于被告所称的其它债务及费用,原告否认,被告不能举证,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婚生男孩董某乙由被告董某甲抚养,原告张某自2015年6月1日起,每年给付被告董某甲男孩董某乙的抚养费2300元,至男孩董某乙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债务43941.23元被告董某甲负担,原告张某给付被告董某甲21970元。四、被告董某甲给付原告张某摩托车补偿款1000元。五、原告张某取回在被告董某甲处的个人财产:TCL29、21寸电视各一台,海尔冰箱一台,音响一套,DVD一台,洗衣机一台,海尔壁挂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电磁炉一个,电饭煲一个,九阳电压力锅一个,鞋柜一个,冲门桌一个,电视柜两个,梳妆台一个,组合柜两套,小饭桌一个小椅子4个,餐桌一个带椅子4把,沙发一套(3.2.1式),茶几一个,休闲桌椅一套,液化气炉、罐一套,碗柜一个,赛克自行车一辆,飞利浦太阳能一套,浴霸一套,三件套,毛毯2条,被子3个,大铝盆,床罩2个,熨衣板一个暖壶1个,脸盆2个,枕巾3块,夏凉被两套,餐具,杯具,茶盘,压箱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占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馥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