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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杜中能与雷毅、何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中能,雷毅,何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杜中能,男,汉族。被执行人雷毅,男,汉族。被执行人何丽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杜中能与被执行人雷毅、何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盐法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中能,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的(2014)盐法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格审判员 吴召泉审判员 王饰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