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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超诉被告赵刚、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凤英,张铁千,王玉瑛,张宴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36号原告:庄凤英,女,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亮中桥镇两宗委四组128号。被告张铁千,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千福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住昌图县北环路团结39号39-061607。被告王玉瑛(系张铁千妻子),女,1963年7月13日,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昌图分公司职工,住昌图县站前大街城信小区1号楼1单元401室。被告张宴维(系被告张铁千儿子),男,1988年1月11日,汉族,住北环路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昌图分公司职工,住昌图县站前大街城信小区1号楼1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凤英诉被告张铁千、王玉瑛、张宴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张铁千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凤英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全额退回原告庄凤英。审 判 长  季忠诚审 判 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