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执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史春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60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家泊镇杨家泊村。负责人赵学秋,行长。被执行人史春旭。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被执行人史春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史春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裁定如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建华审 判 员  董跃军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