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塘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塘民初字第26号原告涂某某,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冯某某,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涂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8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9日生育儿子冯某甲。婚后因感情不合,我与被告经常吵架,而且被告经常殴打我。被告没有固定收入,不承担家庭责任。更重要的是,被告经常吸毒,曾被拘留戒毒,屡教不改,2011年因双方吵架而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贵院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我自负抚养费抚养。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原告身份。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三、《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两页(有原件),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儿子身份。四、《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被告冯某某因吸毒被管控的详细信息。被告冯某某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后,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8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9日生育儿子冯某甲。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合,经常吵架、打架。被告经常吸毒,屡教不改。2006年10月23日,被告因吸毒被廉江市塘蓬派出所管控;2012年10月27日,被告因吸毒被东莞市黄江分局梅塘派出所管控,处以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1月3日,被告因吸毒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金宇派出所管控,处以社区戒毒。原告以被告不务正业,吸毒屡教不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调解无效。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定。被告吸毒屡教不改,原告请求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的规定,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儿子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现因被告没有参加诉讼,双方未能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达成协议。被告吸毒屡教不改,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且原、被告的婚生儿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请求婚生儿子由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涂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冯某甲由原告涂某某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水人民陪审员 黄崇远人民陪审员 郑元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碧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