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新智与郸城县第一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智,郸城县第一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智,男,汉族,1965年4月出生,住郸城县城关镇王寨村。被执行人郸城县第一印刷厂,负责人张德彬,厂长。本院在执行王新智与郸城县第一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郸城县第一印刷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郸民初字第1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金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