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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葛新礼诉被告葛学彬、葛学见、葛新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新礼,葛学彬,葛学见,葛新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62号原告:葛新礼,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葛学彬,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葛学见,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葛新飞,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新礼诉被告葛学彬、葛学见、葛新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新礼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新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