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永祥与朱如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祥,朱如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祥。被执行人朱如陆。申请执行人陈永祥与被执行人朱如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04862.5元并支付利息(第一笔借款本金404862.5元的利息从2012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19.44%计算至2013年6月6日止;第二笔借款本金10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23.4%计算至2013年6月6日止;从2013年6月7日起两笔借款本金合计1404862.5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向工行、农行、建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3月2日向瑞安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5年3月5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两辆汽车,分别为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本院均已依法查封,现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于2015年3月5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国豪农业专业合作社有20%股份投资(出资额20万元)、在温州市莱普尔润滑油脂有限公司有90%股份投资(出资额90万元),该公司2009年度起未年检;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查封车辆进行公安机关悬赏布控。现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投资公司已停止经营,股权无执行价值,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2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