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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电气工程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滨街道金湾名街10栋,组织机构代码73893897-8。法定代表人:赵怀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炯,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翠芳,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电气工程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39号,组织机构代码43502308-2。法定代表人:薛杰,该学校校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电气工程学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皖民四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电气工程学校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和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斌 微信公众号“”